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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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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诱变剂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贵州省环境诱变剂学会,英文译名为:Guizhou Envi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英文缩写:GEM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从事环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变(以下简称“三致”)和与“三致”专业密切相关的环境、生物、化工、农业、遗传、核防护、预防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或单位组成的具有独立的专业性、行业性和公益性并依法登记成立的联合学术性团体,由贵州省范围内的上述专业人员或单位自愿联合组成,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组织我省“三致”学科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进行科学普及和本专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推动本学科的科技进步,检测、控制、减少环境诱变剂对人群的危害,降低“三致”因素,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本学科知识转化为生产力,为改革开放、科教兴黔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为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贵州省民政厅为本学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本团体的常设办公机构设在贵阳市北京路9号贵阳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内。邮政编码:55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在环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变学科范围内开展以下活动:

(一)、推动本学科的理论研究及其应用技术的发展;

(二)、组织召开各种类型学术会议,促进科技情报资料和信息的交流;

(三)、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四)、开展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全民防癌和环境保护意识;

(五)、组织并加强会员或会员单位间的技术协作和研究;

(六)、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七)、加强对有害环境诱变剂的检测,研究和发现抗突变抗癌剂;

(八)、为有关部门提供制定对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九)、增强国内国际间环境诱变剂学科研究的学术交流;

(十)、筹备及申请出版本专业的学术专著和省级学术刊物;

(十一)、兴办符合本团体宗旨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实体机构;

(十二)、其他与本专业有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凡具备会员条件并由本团体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机构审查批准吸收为会员者;

(二)、单位会员: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均发展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为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并具有初级职称以上人员;

(五)、单位会员必须是具有法人代表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或挂靠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6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环境诱变剂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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